娛樂部
活動企劃獎勵辦法
目的
第 1 條 透過獎勵鼓勵玩家自行舉辦活動或設計遊戲場地。
實施方式
第 2 條 新活動或遊戲場地構想:
1. 將新的構想透過市政信箱提出。
2. 構想被接受後由市政府負責籌建。
3. 籌建完成並運作良好後頒發獎勵。
第 3 條 已設計完成的新活動或遊戲場地:
1. 將場地位置與活動的詳細說明透過市政信箱提出。
2. 活動被接受後由市政府轉移至適當地點並調整至可以運作。
3. 活動運作良好後頒發獎勵。
第 4 條 自行舉辦的活動:
1. 請在活動結束後透過市政信箱遞交一份活動報告。
2. 活動報告中必須包含時間、遊戲規則、已發放的獎金、獎品以及獲獎人名單
3. 審核完成後頒發獎勵。
獎勵
第 5 條 首次成功提出一個運作良好的場地,授予服務獎章。
第 6 條 獎金按照活動繁複的程度、所費的時間核發獎勵金。
第 7 條 有支領薪資且成果為職務上之要求者不適用本辦法。
目的
第 1 條 透過獎勵鼓勵玩家自行舉辦活動或設計遊戲場地。
實施方式
第 2 條 新活動或遊戲場地構想:
1. 將新的構想透過市政信箱提出。
2. 構想被接受後由市政府負責籌建。
3. 籌建完成並運作良好後頒發獎勵。
第 3 條 已設計完成的新活動或遊戲場地:
1. 將場地位置與活動的詳細說明透過市政信箱提出。
2. 活動被接受後由市政府轉移至適當地點並調整至可以運作。
3. 活動運作良好後頒發獎勵。
第 4 條 自行舉辦的活動:
1. 請在活動結束後透過市政信箱遞交一份活動報告。
2. 活動報告中必須包含時間、遊戲規則、已發放的獎金、獎品以及獲獎人名單
3. 審核完成後頒發獎勵。
獎勵
第 5 條 首次成功提出一個運作良好的場地,授予服務獎章。
第 6 條 獎金按照活動繁複的程度、所費的時間核發獎勵金。
第 7 條 有支領薪資且成果為職務上之要求者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