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公審會議議事條例:
總則
第 1 條 公審會議為司法案件的最高終審機構。
第 2 條 公審會議由最高管理員或其代理人主持會議程序並由陪審團做出最終裁決。
第 3 條 所有經判決確定的案件,經正式提出上訴後應於一週內召開公審會議
第 4 條 陪審員有義務出席公審會議。
陪審團
第 5 條 陪審團分為小陪審團與大陪審團,小陪審團由五名陪審員組成,大陪審團由11名陪審員組成。
第 6 條 所有送交公審會議的案件均先由小陪審團審理並裁決。
第 7 條 一方對於小陪審團的判決不服時,得再次提出上訴由大陪審團審理並裁決
第 8 條 會議主席於公審會議召開前,抽選線上9名玩家,若為大陪審團則抽選17名玩家。
第 9 條 陪審員全數報到後,訴訟雙方均可以要求兩名陪審員迴避審判,若為大陪審團則為三名。
議事程序
第 10 條 開審陳述,由原告方首先陳述案件完畢後由被告方陳述。
第 11 條 交互詰問,由原告方首先詰問完畢後由被告方答辯,訴訟雙方順序詰問直到雙方不再提出為止。
第 12 條 陪審團審議,由陪審團獨立審議,過程中會議主席與訴訟雙方均不得聆聽、干涉。
第 13 條 宣判,由會議主席宣讀陪審團做出的有罪或無罪判決。
第 14 條 陪審團做出有罪判決時,案件送交法務單位依法量刑處分。
議事規則
第 15 條 未經會議主席許可,不得發言。
第 16 條 陪審員對案件有疑問應透過會議主席提出,不得逕自與訴訟雙方交談、提問。
第 17 條 陪審團的裁決須獲得五名陪審員一致同意,若為大陪審團則須獲得九名陪審員一致同意。
附則
第 18 條 原告敗訴時須支付1250元訴訟費用,若為大陪審團則須支付2750元。
第 19 條 經判決永久停權確定者,其上訴須由執政官提出。
執政官暨治安官自治管理辦法:
總則
第 1 條 執政官與治安官同屬執法人員作為優秀玩家之典範。
第 2 條 執法人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主動回答玩家所提出的問題,但僅限於與遊戲、伺服器相關事務。
二、主動了解最新政策資訊並適時傳達正確的訊息。
三、適時運用職權維持秩序。
第 3 條 執法人員行使職權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執政官
第 4 條 執政官由法務部長自現任治安官中提名,經市長同意後任命。
第 5 條 執政官可以實施暫時停權、禁言等現行犯處分。
第 6 條 執政官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事實者實施訊問並在拒絕配合時逕行處分。
第 7 條 執政官得對於有足夠事實認定其預備犯罪者實施處分。
第 8 條 高於 1 日之各項處分,應向市長通報。
第 9 條 執政官得於案件公告後 48 小時內附理由提出一次覆審。
治安官
第 10 條 治安官由有志之士主動提出申請,經市長、法務部長同意後任命。
第 11 條 治安官任期 1 個月,適任即自動續任。
第 12 條 治安官可以實施禁言處分。
第 13 條 高於 1 日之各項處分,應向市長通報。
第 14 條 治安官卸任或申請失敗後 2 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彈劾
第 15 條 治安官彈劾指數達 10 以上時可經由議員提起彈劾案。
第 16 條 彈劾案經二分之一議員同意後即刻去職,一年內不得復任。
附則
第 17 條 治安官有關事務若治安事務委任官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總則
第 1 條 公審會議為司法案件的最高終審機構。
第 2 條 公審會議由最高管理員或其代理人主持會議程序並由陪審團做出最終裁決。
第 3 條 所有經判決確定的案件,經正式提出上訴後應於一週內召開公審會議
第 4 條 陪審員有義務出席公審會議。
陪審團
第 5 條 陪審團分為小陪審團與大陪審團,小陪審團由五名陪審員組成,大陪審團由11名陪審員組成。
第 6 條 所有送交公審會議的案件均先由小陪審團審理並裁決。
第 7 條 一方對於小陪審團的判決不服時,得再次提出上訴由大陪審團審理並裁決
第 8 條 會議主席於公審會議召開前,抽選線上9名玩家,若為大陪審團則抽選17名玩家。
第 9 條 陪審員全數報到後,訴訟雙方均可以要求兩名陪審員迴避審判,若為大陪審團則為三名。
議事程序
第 10 條 開審陳述,由原告方首先陳述案件完畢後由被告方陳述。
第 11 條 交互詰問,由原告方首先詰問完畢後由被告方答辯,訴訟雙方順序詰問直到雙方不再提出為止。
第 12 條 陪審團審議,由陪審團獨立審議,過程中會議主席與訴訟雙方均不得聆聽、干涉。
第 13 條 宣判,由會議主席宣讀陪審團做出的有罪或無罪判決。
第 14 條 陪審團做出有罪判決時,案件送交法務單位依法量刑處分。
議事規則
第 15 條 未經會議主席許可,不得發言。
第 16 條 陪審員對案件有疑問應透過會議主席提出,不得逕自與訴訟雙方交談、提問。
第 17 條 陪審團的裁決須獲得五名陪審員一致同意,若為大陪審團則須獲得九名陪審員一致同意。
附則
第 18 條 原告敗訴時須支付1250元訴訟費用,若為大陪審團則須支付2750元。
第 19 條 經判決永久停權確定者,其上訴須由執政官提出。
執政官暨治安官自治管理辦法:
總則
第 1 條 執政官與治安官同屬執法人員作為優秀玩家之典範。
第 2 條 執法人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主動回答玩家所提出的問題,但僅限於與遊戲、伺服器相關事務。
二、主動了解最新政策資訊並適時傳達正確的訊息。
三、適時運用職權維持秩序。
第 3 條 執法人員行使職權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執政官
第 4 條 執政官由法務部長自現任治安官中提名,經市長同意後任命。
第 5 條 執政官可以實施暫時停權、禁言等現行犯處分。
第 6 條 執政官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事實者實施訊問並在拒絕配合時逕行處分。
第 7 條 執政官得對於有足夠事實認定其預備犯罪者實施處分。
第 8 條 高於 1 日之各項處分,應向市長通報。
第 9 條 執政官得於案件公告後 48 小時內附理由提出一次覆審。
治安官
第 10 條 治安官由有志之士主動提出申請,經市長、法務部長同意後任命。
第 11 條 治安官任期 1 個月,適任即自動續任。
第 12 條 治安官可以實施禁言處分。
第 13 條 高於 1 日之各項處分,應向市長通報。
第 14 條 治安官卸任或申請失敗後 2 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彈劾
第 15 條 治安官彈劾指數達 10 以上時可經由議員提起彈劾案。
第 16 條 彈劾案經二分之一議員同意後即刻去職,一年內不得復任。
附則
第 17 條 治安官有關事務若治安事務委任官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