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建築管理辦法
總則
第 1 條 本法闡明所有建築應遵守、注意事項。
第 2 條 同一地區有相同規定者,從嚴。
不分地區
第 3 條 地下使用範圍如超出地面邊界導致他人權益受侵犯者,得申請強制拆除;土地重置時因此受損失,不受理申訴。
第 4 條 建築必須於明顯處清楚標示建築擁有人。
主世界
第 5 條 禁止蒐集自然資源。
第 6 條 禁止建造大型懸空、海面平台,平台下方自行填滿方塊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建築間距須達10格以上,如雙方同意可不設間距。
亞拉拉特城
第 8 條 亞拉拉特城指主世界座標650以內所有自由建造地區。
第 9 條 建築間距須達5格以上,如雙方同意可不設間距。
第 10 條 露天農、林場面積不得超過16x16,經過設計的觀光農、林場不在此限。
第 11 條 禁止建造懸空建築、空中走道
第 12 條 城內建築必須購買涵蓋全部使用範圍且高度差達30以上的領地。
第 13 條 任何人鋪設的公共道路,拆除時需要提出申請。
起源之地
第 14 條 禁止將終界門據為己有。
第 15 條 禁止設置封閉的地獄門。
強制拆除
第 16 條 符合下列情況者,得強制拆除:
一、無主建築或違反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二、建築擁有人離線超過60天或遭永久停權。
三、違反建築管理辦法且侵犯他人權益。
建築查封
第 17 條 違反建築管理辦法者,得逕行查封。
第 18 條 受查封之建築,其擁有人應於查封日起兩個月內提出土地解封申請並繳納等同查封面積兩倍之罰金。
第 19 條 未於時限前解封之建築,得強制拆除。
總則
第 1 條 本法闡明所有建築應遵守、注意事項。
第 2 條 同一地區有相同規定者,從嚴。
不分地區
第 3 條 地下使用範圍如超出地面邊界導致他人權益受侵犯者,得申請強制拆除;土地重置時因此受損失,不受理申訴。
第 4 條 建築必須於明顯處清楚標示建築擁有人。
主世界
第 5 條 禁止蒐集自然資源。
第 6 條 禁止建造大型懸空、海面平台,平台下方自行填滿方塊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建築間距須達10格以上,如雙方同意可不設間距。
亞拉拉特城
第 8 條 亞拉拉特城指主世界座標650以內所有自由建造地區。
第 9 條 建築間距須達5格以上,如雙方同意可不設間距。
第 10 條 露天農、林場面積不得超過16x16,經過設計的觀光農、林場不在此限。
第 11 條 禁止建造懸空建築、空中走道
第 12 條 城內建築必須購買涵蓋全部使用範圍且高度差達30以上的領地。
第 13 條 任何人鋪設的公共道路,拆除時需要提出申請。
起源之地
第 14 條 禁止將終界門據為己有。
第 15 條 禁止設置封閉的地獄門。
強制拆除
第 16 條 符合下列情況者,得強制拆除:
一、無主建築或違反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二、建築擁有人離線超過60天或遭永久停權。
三、違反建築管理辦法且侵犯他人權益。
建築查封
第 17 條 違反建築管理辦法者,得逕行查封。
第 18 條 受查封之建築,其擁有人應於查封日起兩個月內提出土地解封申請並繳納等同查封面積兩倍之罰金。
第 19 條 未於時限前解封之建築,得強制拆除。